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04民初98号 原告:***,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湖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69222921N,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原告挂靠被告期间发生工程款248400元被案外人执行,因被告未能偿还该工程款,现诉请被告偿还工程款24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可该事实,但暂无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挂靠被告期间发生工程款248400元,因案外人对被告申请执行,导致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挂靠合同、结算协议、裁定书、情况说明等为证及双方当事人开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违反挂靠合同约定,未能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4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