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季×。
委托代理人:孔×,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被执行人: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
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被执行人:文水国贸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
被执行人:侯×1,1974年8月16日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执行人:张×,1979年3月20日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被执行人:侯×2,1973年5月9日生,住山西省文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院民终35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文水国贸宾馆有限公司、侯×1、张×、侯×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强化执行,本案应予指定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院民终356号民事裁定指定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武 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