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异45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4层。
负责人:邹嘉宏。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住所地榆次区迎宾街123号。
负责人:杨建峰。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1号路。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
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侯海刚。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旭东,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白洁,女,汉族,1981年12月20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白涛,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白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书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称,请求将(2016)晋07执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我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执行案件项下的债权,双方于2019年7月10日在《山西经济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我公司已经成为合法的债权人。据此,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
本院查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分户)》,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将(2016)晋07执43号案件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9年7月10日在山西经济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认可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的事宜也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申请执行人亦出具确认函认可债权转让事宜。故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晋07执4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申子西
审判员  胡庆刚
审判员  段 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