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异119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4层。
负责人:王晓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住所地榆次区迎宾街123号。
负责人:杨建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新,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1号路。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二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旭东,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白洁,女,汉族,1981年12月20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执行人:白涛,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山西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白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书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称,请求将(2016)晋07执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我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该执行案件项下的债权,双方于2019年7月10日在《山西经济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我公司已经成为合法的债权人。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卢琳山
审判员 赵建军
审判员 康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