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文水县南武乡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丽晶大厦29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节能(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核后,因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未予准予。后,本院向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