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789号
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荷花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璧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邱,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21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安。
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青青
书 记 员 金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