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8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1997年6月29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88487R。
被告:胡双江,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双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99元,减半收取62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谌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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