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308号
原告:四川晶鑫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工业园永安路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848D87T。
法定代表人:杜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88487R。
法定代表人:杨福安。
第三人:何继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晶鑫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晶鑫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晶鑫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晶鑫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费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四川晶鑫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