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4层402号。法定代表人:杨福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陈时海,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彝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陈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微信账户有财产已冻结但不足额,申请人表示后续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并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