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458某某与南通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645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案外人):南通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港头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顾理芳,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如东科技新城东筑项目68幢201-204。
法定代表人:胡学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志成
审 判 员  高 航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