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2民初988号
原告:凤翔恒达铝塑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0712568559,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73062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凯森盛世1号A座6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14日,住陕西省大荔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1年8月2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系被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凤翔恒达铝塑加工厂诉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翔恒达铝塑加工厂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翔恒达铝塑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