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1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凯森盛世1号A座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03民初1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298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未实际执行。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4298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