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692号
原告: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苍西村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石材一区7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天娱,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北京。
原告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