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692号之一
原告: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苍西村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石材一区7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天娱,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北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大国,男,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38.5元,由原告海口兴鑫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