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精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143号
原告:上海精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166号-1第8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北京,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精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精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哲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东
书 记 员  宋丹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