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盛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7593号
原告:上海兴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兴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彬,男。
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华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兴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盛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豪卿
法官助理 贺 凌
书 记 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