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煜瑞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沪0115民初90058号
原告:南安煜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向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安煜瑞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晖公司)向原告南安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69,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华晖公司向原告南安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252元(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现行货款利率上浮30%,即年化5.655%计算)及2019年9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11,567元,由被告华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案外人福建省南安市煜营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营公司)向被告华晖公司出售大理石,货款达5,122,987元,经协商对账,货款确定为5,069,543元。被告华晖公司通过各种途径累计支付大理石货款4,300,000元,仍积欠案外人煜营公司货款769,543元。2019年3月27日被告华晖公司就积欠的货款向案外人煜营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双方协商调整积欠的货款金额,最终确定为769,500元。依据该承诺书,被告华晖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相应的货款,但其一直未予支付。后案外人煜营公司将其对被告华晖公司的上述债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南安公司。在债权转让后,案外人煜营公司向被告华晖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华晖公司向原告南安公司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华晖公司经原告南安公司催告后仍拒不支付,原告南安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南安煜瑞石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9,500元,分两期履行完毕: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第一笔货款人民币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69,500元;
二、若被告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南安煜瑞石材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人民币769,500元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南安煜瑞石材有限公司配合被告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支付上述货款的相关手续;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7元,减半收取计5,783.5元,由被告上海华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