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海市禾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303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乌海市禾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禹。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海市禾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30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14755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到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9年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478.09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262.46元,于2019年10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账户411598.04元,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411000元转付给内蒙古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乌海市××区乌海市禾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上建筑,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予以查封。
本院通过被执行人申报得知有机器设备若干,本院已于2019年9月3日予以查封。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4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目前,尚未执行标的为736558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303执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格日乐
审判员  ***
审判员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