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172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思,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杨宾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非,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办公室副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47217.52元,退还原告***47167.52元。
审 判 长 丁晓峰
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
人民陪审员 朱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学婧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