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20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杨宾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361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申请保全人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朝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