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2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温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2921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