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利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民初1069号之7 原告:***,男,汉族,住辽中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辽 中),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友。 第三人:沈阳宏利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辽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沈大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