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民初1069号之5
原告:***,男,汉族,住辽中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辽
中),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友。
第三人:沈阳宏利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辽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沈大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