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桑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桑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蒙自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2503执2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桑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二环路武警油料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840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蒙自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和顺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5221316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系蒙自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桑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9)*2503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244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瑞景公司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10件,执行标的为2207061.64元。经调查,其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其名下有位于蒙自市联大路77号【(2014)房监字第××号】、79号【(2016)房监字第××号】房屋两幢;有位于蒙自市联大路77号【蒙国用(2015)第460号】城镇住宅用地一宗。上述房屋与土地于2016年2月22日被蒙自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因老邮政片区棚改项目建设征收使用,正在办理产权证注销手续。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景公司系蒙自市老邮政局片区棚改项目开发商,其在蒙自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已无征收补偿款。通过协助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景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工商登记为已实缴。通过到其工商登记的经营地蒙自市和顺街15号调查,查明其未在该地开展经营活动,未了解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瑞景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红河分行账号5325220101600000072120有存款,经核查该账户余额为零,被浙江省杭州市拱野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瑞景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调查情况已于2019年12月13日回告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景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瑞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瑞景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璇
审判员***
审判员高琼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