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890docx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18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王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1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保险为医疗保险,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产无车辆、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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