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恢5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
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唐宫中路16号天元写字广场东路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
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48号14栋14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
被执行人:王为民,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龙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10329197310132058。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龙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610402197612156509。
被执行人:王庆卫,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10329197110212010。
被执行人:张龙武,男,196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610104196007148318。
被执行人:刘俊辉,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龙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10329197310172017。
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为民、***、王庆卫、张龙武、刘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6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出具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因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行动轨迹,故暂未实际拘留。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刘俊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427.47元,于2021年2月2日依法扣划,2021年1月12日,发现被执行人王为民在中国银行有存款453.42元,我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张龙武名下有保险信息,我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划拨保险的现金价值。发现被执行人王为民名下持有河南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股权,于2021年4月9日对股权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王为民名下登记有豫C×××××、豫C×××××、豫C×××××、陕C×××××车辆已在(2019)豫0305执恢321号案中被依法查封。
本院通过委托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为民、张龙武名下有房产,系轮候查封,王庆卫名下位于洛龙区瀛洲路1001号水木菁华6幢2-502号房产,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屋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庆卫名下位于洛龙区瀛洲路1001号水木菁华6幢2-502号房产的拍卖程序。2020年1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俊辉名下有公积金信息,我院已于2020年4月8日在(2019)豫0305执恢321号案中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不再重复处置。发现王为民、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2021年2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310326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494173.91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宋怀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