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11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2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西证执字第16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
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6号1幢21503室房屋拍卖价格达成协议,本院遂对上述房屋采取拍卖措施,现已进入拍卖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3执恢1160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