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路**曲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82年11月06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西证执字第16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西证执字第16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929.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3906.4元,交纳执行费102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058257.65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未受偿2058257.65元及剩余利息和违约金。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栩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