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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执恢321号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路16号天元写字广场东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48号14栋14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涧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或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或***或***或***的银行存款3172493元和相应利息(以31032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