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执恢321号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路16号天元写字广场东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48号14栋14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涧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或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或***或***或***的银行存款3172493元和相应利息(以31032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迪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