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追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382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8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申请人:遵义追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恒。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
法定代表人:陆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遵义追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59544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遵义追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595449元的财产。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履行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