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嘉禾(海门)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4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鸥江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禾(海门)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港大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禾(海门)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通中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40万元及利息(见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446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90542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定其立即履行(2014)通中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期申报财产。目前,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可能资不抵债,正在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正在进行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俞江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