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江滨永久铜管有限公司、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执28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55699-9,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陆耀。
被执行人:海门市江滨永久铜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79386-7,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8655-5,住所地海门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苏0684民初6645号民事调解书向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被告海门市江滨永久铜管有限公司返还了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按月利率百分之16.56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承担律师费25625元,合计人民币16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该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二项之内容,向三被执行人追偿代偿款人民币165万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9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止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情况。经查,上述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路188号内2号房、海门街道秀山东路1689号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门市。本案执行中,对于轮候查封的房产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海门市江滨永久铜管有限公司、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歇业,除被本院轮候查封的土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前的拆迁安置款已处置完毕。对尚存的土地、房产,目前还未进入拆迁程序。本院已于2019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发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有关单位的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发布。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仍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袁建新
审判员  陈 东
审判员  赵卫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天琪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