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义追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4532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追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二小区E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E8K8Q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杨成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第三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鸥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999Y。

法定代表人:陆耀,经理。

第三人: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五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077749。

法定代表人:苏增盟,经理。

原告**与被告遵义追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成勇、第三人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蓉投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