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999Y),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鸥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全部借款未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保全费655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南通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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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亭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