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5民初1371号
原告: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贵城17层17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简永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古里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