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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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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2民初68号
原告:**有,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汪有良,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汪国准,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姜金海,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王小见,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胡国军,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吴树华,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黄小鸿,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上述十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进,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周孝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炫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缪志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书荣,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第三人:陈文林,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有、***、汪有良、汪国准、***、姜金海、王小见、胡国军、吴树华、黄小鸿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段书荣、第三人陈文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汪有良、汪国准、***、姜金海、王小见、胡国军、吴树华、黄小鸿撤回起诉。
审判员范建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陶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