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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411号
原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9日,原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