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 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申请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