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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 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申请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