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
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申请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