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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一 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