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一
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