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申请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80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