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申请人: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80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