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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司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恒公司)诉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越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川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8月29日进行谈话。被告鹏越公司于2022年9月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越恒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撤回本诉。反诉原告鹏越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越恒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鹏越公司撤回反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25元(已付),由反诉原告(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