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司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恒公司)诉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越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川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8月29日进行谈话。被告鹏越公司于2022年9月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越恒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撤回本诉。反诉原告鹏越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越恒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鹏越公司撤回反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25元(已付),由反诉原告(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