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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三 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80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建设银行梅家浜路支行账户下账号为XXXXXXXXXXXX********账户是外来从业者工资专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梅家浜路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账户名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外来从业者工资专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