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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二 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财产保全中(2022)沪0117执保1832号已经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金额予以足额保全,故解除(2022)沪0117执保2269号下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沪0117执保2269号下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