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077号之二 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2幢346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越恒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85,3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财产保全中(2022)沪0117执保1832号已经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金额予以足额保全,故解除(2022)沪0117执保2269号下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沪0117执保2269号下对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