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五金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586号 原告:杭州**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德胜东路2777号杭州**家居市场C1区8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GYF5J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汀城街9号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14381882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五金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水电五金配件物料,双方未正式签订合同,口头协议:约定货款每个月月底付清,如有廷迟付款就要罚款和算利息一切损失都由被告负责。原告先报价格,被告先比价格,后拿货,货物自提。原告给被告供应货物一直没有清帐,货款也没有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232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为15856.55元,要求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清单);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律师咨询费、误工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物资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合同签订地点为杭州市余杭区,即彼时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