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500号

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星,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总施工量造价、桩头总额、保证金、工程款,总金额共计21796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10日,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蓝天.聚宝城一期商铺、车库与主楼±0.000以下SBC-120防水施工承包给原告陕西新一公司。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以南,承包方式,包括基础底板、地下室外墙包工包料(400g级、山东鑫彤)《防水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主楼基础底板:22.0元/m;商铺、车库基础底板:19.0元/m;地下室外墙:21.0元/m²;桩头处理:20元/个(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每个桩头处理少于二遍);进场施工前支付被告浙江驰成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金计:2万元。2013年8月13日原告陕西新一公司通过员工年小雨向被告浙江驰成公司支付保证金2万元,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防水施工合同》履行中,该工程成为烂尾工程。原告陕西新一公司被迫停止蓝天·聚宝城项目,撤退施工现场。原告方在该工地的工作量和所投入的材料,被告方一直承认,但无款支付。2019年9月20日,原告方工地负责人粟莉与被告方工地负责人任振财经核算,核实原告陕西新一公司当时防水实际总施工量造价为173961.6元;桩头总额为24000元;保证金额为:2万元;工程总金额为:217961.6元。并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张。原告陕西新一公司向被告浙江驰成公司追讨工程款未果,现为维护原告陕西新一公司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及送达地址,故此,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570元,减半预收2285元,228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