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1752号
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星,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丽,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岑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85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 洁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郭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