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098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6号金玉人家小区4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年春峰。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年春峰,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年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后计1620元,由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伟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乔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