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p t ; f o n t - w e i g h t : b o l d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8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年春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850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260.77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263749.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华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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