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1执保374号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沈阳智兴公路材料实验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1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保全执行的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执行沈阳智兴公路材料实验站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保全人的名下账户解除。本案解除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执行长 :唐秀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