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异398号
申请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柳轶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敏。
申请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张丽茹,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曲凯。
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曲凯。
被执行人:曲凯,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韩亚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曲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辽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辽01执729号。2021年5月6日,申请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8年6月6日,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银监局提出关于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关闭申请。并递交了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该计划写明,韩亚银行铁西支行的存量客户(资产及负债业务)全部迁移至韩亚银行沈阳分行。韩亚银行沈阳分行将成为韩亚银行铁西支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项下全部权利及义务的承受方。
2018年7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作出辽银监复[2018]144号文件,同意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关闭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于2018年9月17日注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2016)辽01执7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雪春
审判员  乔维修
审判员  王雪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娜
书记员刘笑颜